〔記者謝君臨/台北報導〕立法院院會今(29)日三讀通過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案」,增訂建築物之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此外,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,最重可處150萬元罰鍰,未改善得按次處罰。
有關修法緣由,經濟部報告指出,總統蔡英文於去年4月宣布2050淨零排放目標,再生能源發電占比屆時預計將達60至70%,有必要透過法規修正,建構對再生能源發展更加友善的環境。本次修法,就是為了解決能源轉型遇到的問題,創造淨零轉型的機會,建構再生能源更完善的開發環境。
針對修法重點,經濟部於報告中指出,隨著再生能源快速增加,規範新增改建的建築物應設置一定容量太陽光電、擴大離岸風電可設置空間、鼓勵多元水利設施參與發電,並使生質能設置場址回歸土地使用法規,通盤制定完整地熱發電的規範及罰則,解決能源轉型所遭遇問題。
有關離岸風電定義,三讀條文修正為,指設置於低潮線以外海域,轉換風能為電能的發電方式,刪除「不超過領海範圍」等文字。小水力發電部分,也修正為利用水道、圳路、管渠或其他水力用水以外用途的水利建造物之原有水量及落差,以直接設置或另設旁通水路設置的方式,轉換非抽蓄式水力為電能,且裝置容量未達2萬瓩的發電方式。
三讀條文明定,政府機關、機構、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、增建、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,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,「應」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。
另,民間建築物的新建、增建或改建達一定規模者,除有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情形外,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。至於建築物範圍、一定規模、一定裝置容量與其計算方式、受光條件、可免除情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,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三讀條文增訂,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有開發地熱能之需要者,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地熱能開發許可。另,地熱能開發許可的有效期間為5年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得於屆期2個月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;經審查核准展延者,每次展延期限不得逾1年。
此外,三讀條文也規定,取得地熱能探勘許可或地熱能開發許可者,若有未依地熱能探勘許可內容探勘地熱能,或未依地熱能開發許可內容開發地熱能等情形,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;屆期未改善,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,並再通知其限期改善;屆期仍未改善,得按次處罰。
新聞出處:自由時報 https://news.ltn.com.tw/news/politics/breakingnews/431625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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